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11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已殁)
死亡前住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862號),本院員 林簡易庭 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96年度員簡字第385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7月3日死亡,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紙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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