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15號
原告上有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彰化縣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己○○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