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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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龍讚裝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映 和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 律師被告桃園縣政府衛生局法定代理人 劉宜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0,814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1,127,814元+網站刊登澄清啟事之非財產權訴訟裁判費3,000元=1,130,8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江世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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