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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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41號原告 馮春榮
卓 文育 沈德鈞 游忠鋼 吳美秀 共同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被告 李俊賢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尤柏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857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
857號事件中,有關兩造間土地買賣契約是否已解除之法律關係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