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88號原告 簡淑惠 被告 劉志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附計算方式。另請注意系爭建物部分,登記謄本所記載面積與稅籍資料不符,原告請求分割之系爭建物面積為何,亦請一併註明),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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