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36號原告 蔡月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秀端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0,572元(計算方式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編號│不動產標示│原告應有部分之價額(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579│65,694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00平│││地號土地│方公尺×26/10000(原告應有部分)=324,5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2│臺南市○區○○段2060│6,200,900元(該建物內132個稅籍之課稅現值合│││建號建物│計總額)×42/10000(原告應有部分)=26,044││││元│├──┼──────────┼─────────────────────┤││合計│350,5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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