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5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永昇具保人張芷緹(原姓名:張歆妤)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372號、109年度偵字第11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芷緹(原姓名:張歆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侯永昇因涉犯傷害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並由具保人張歆妤(嗣於109年5月20日改名為張芷緹)提出保證金繳納乙節,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05、109頁)。
(二)被告侯永昇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又經本院囑託警察機關予以拘提未獲,及囑託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拘提,亦未到案乙節,有送達證書、被告侯永昇之個人戶政資料查詢結果、拘票暨員警報告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10月26日橋檢信珍109助735字第1099040321號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109年11月6日高市岡分偵字第10973784500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見訴卷第49至51、109至111頁、第267至第273頁),足見被告侯永昇業已逃匿之事實。
(三)本院復合法通知具保人張歆妤(更名為張芷緹)應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下午2時50分,攜同被告侯永昇到庭,於109年9月8日寄存送達於具保人之住所地,惟被告侯永昇迄今未向本院報到,且被告侯永昇亦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情,有送達證書1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足憑(見訴卷第121、159頁),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張歆妤(更名為張芷緹)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部分,均應予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李音儀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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