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上訴人 張育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正富 等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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