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18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立偉選任辯護人侯信逸律師
徐建光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調偵字第288號、第28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王立偉之選任辯護人應更正為「侯信逸律師」、「徐建光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王立偉之選任辯護人,因漏列「侯信逸律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庭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