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23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黃陳秀珍 發支付命令
,惟黃陳秀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
691元,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