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3號
原 告 邱益如 即社立愛國際美容企業
訴訟代理人 黃傳明
原告與被告 王秀英 間第三人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