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3號
原   告  邱益如 即社立愛國際美容企業
訴訟代理人  黃傳明
原告與被告 王秀英 間第三人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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