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221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周昭甫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訴訟代理人  林玉玲
被   告  王正行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王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
三時○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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