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081號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林蘊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東明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87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