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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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07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福仁 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288元,應
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