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251號
原 告 黃銘章
訴訟代理人 黃月玲
被 告 松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村
被 告 李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
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