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20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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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064號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林蘊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家興 等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45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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