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9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葳威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
0,3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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