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9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葳威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
0,3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