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4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436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明聰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訂有明文;又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
68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事人
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能力
,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又承受訴訟,必當
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始有其適用,如其在訴訟繫屬以
前已經死亡,既無權利能力,其當事人能力即屬有欠缺,縱
列其為當事人,其繼承人自不得聲明承受訴訟,最高法院78
年度台抗字第108號、87年度台上字第1006號裁判要旨參照
,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對被告賴明聰提起清償借款
之訴,惟查,被告賴明聰已於103年1月7日死亡,此有被告
賴明聰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按被告賴明聰在
訴訟繫屬以前已經死亡,既無權利能力,其當事人能力即屬
有欠缺,且不得補正,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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