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抗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抗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國字第5號抗告人丁○○相對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庚○○相對人丙○○相對人己○○相對人乙○○相對人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國97年8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7年9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雖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然遭本院駁回其聲請確定,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得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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