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08號

抗告人 黃暐晉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楊勝富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所為之裁定提出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核其內容係對裁定表明不服,依法即應屬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於書狀簽名或蓋章,且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送達5日內繳納抗告費用,及補正經抗告人簽名或蓋章之書狀,該裁定業於114年1月6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抗告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