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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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460號債權人 林宗洲 債務人 林建鴻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柒拾伍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尚無法釋明對債務人有債權存在,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⑴估價單係由金銘一汽車修理廠所開出,請釋明與該修理廠之關係。⑵估價單上並無債務人之簽名,係單方由金銘一汽車修理廠開出,請台端另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釋明本件債權存在。」,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旺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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