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原告 林家弘 被告 陳昆源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交上易字第2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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