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維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俊維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用通常程序,經本院通知被告到庭,業經被告當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陳筠諼法官邱瓊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