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3號聲請人 張淑媛 相對人 李平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㈠法官有自行迴避事由而不自行迴避者。㈡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法官迴避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 宣玉華 法官曾參與前審仲裁,不自行迴避,是否涉及執行職務有偏頗,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爰聲請上揭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44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6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而終結,而聲請人遲至105年1月13日始具狀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此有蓋印本院收文章戳之聲請狀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之聲請係在該事件終結之後,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柯姿佐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