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親字第8號原告 董壽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珍 等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