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竊佔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9號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甲○○即被告
國民選任辯護人 高木蘭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佔案件,提起上訴(檢察官聲請案號:95年度調偵字第0122號,本院95年度基簡字第1009號),業經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第三法庭進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玉雲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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