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訴易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易字第二八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法定代理人乙○○
甲○○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吳惠郁~B3法官饒鴻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理由書。
~B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