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2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2538號上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佔案件,不服台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9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第一審通常程序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調偵字第1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以被告甲○○係於78年4月7日以基隆市○○區○○街○○巷○○號之房屋,向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基隆分處(以下簡稱基隆分處)申請承租同市○○段○○○○號土地,經地政機關分割其實際使用面積99平方公尺,為同段857-3地號,而於79年7月10日辦理繳價承購完竣。而現有房屋及使用857地號土地作為陽台、圍牆、庭院及棚架,係於80年間因象神颱風後,房屋老舊,因而拆除原有建物,改建為現有建物,圍牆、庭院及棚架均係同時興建,其佔用行為,已逾10年,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因而諭知免訴之判決,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於78年4月7日以基隆市○○區○○街○○巷○○號房屋向上開基隆分處申請承租大華段857地號土地,經地政機關分割結果,被告實際使用分割後同段857-3地號,面積99平方公尺,嗣於78年10月13日被告向該分處申請承購同段857-3地號土地,經該分處會同被告勘查結果,使用情況與78年間分割結果相同,被告乃於79年7月10日繳價承購該地,有上開分處95年5月25日台財產北基二字第0950004198號函在卷可憑(見原審簡上卷第61頁),足見被告所使用之857-3號土地面積為99平方公尺,但該分處於93年10月28日派員勘查現場結果發現佔用857號土地115平方公尺之情事(見偵卷第5頁,94年4月29日台財產北基二字第0940003548號函),足見被告確有竊佔情事。被告雖主張上開佔用部分,係自象神颱風過後拆除原有房屋重建為現有建物,圍牆、棚架及庭院均係同時興建,但原審並未調查被告究係於何時將原有建物改建,又未調閱被告係於何時申請建造執照,何時發給使用執照,以確定被告新建房屋之使用面積,其圍牆之建造有無在原建築執照之範圍內,或另有申請雜項執照,亦未向稅捐稽徵機關調閱其房屋稅設籍資料,以查明其使用範圍及面積,竟僅憑被告之陳述,證人即其妻 陳秋香 及王立德(鄰長)之證言,即認定被告係於80年間即佔用系爭土地,已嫌速斷。何況原審亦未向氣象機關查證象神颱風係於何時侵襲台灣地區,亦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違法。被告究竟係於何時竊佔系爭土地,自仍有詳加調查之必要,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詳加調查,另為妥適之裁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