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乙○○被告丙○○
丁○○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41,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
┌─────┬─────┬─────┬─────┬─────┬─────┐│地號│面積│所有權人│請求移轉之│公告現值│訴訟標的價│││(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元/㎡)│額(新台幣)│├─────┼─────┼─────┼─────┼─────┼─────┤│礁溪鄉朝陽│2,758│甲○○│1/6│900│413,700元││段878地號││││││├─────┼─────┼─────┼─────┼─────┼─────┤│礁溪鄉朝陽│1,199│甲○○│1/6│900│179,850元││段877地號││││││├─────┼─────┼─────┼─────┼─────┼─────┤│礁溪鄉朝陽│1,439│丁○○│1/6│900│215,850元││段872之1地│││││││號││││││├─────┼─────┼─────┼─────┼─────┼─────┤│礁溪鄉朝陽│1,440│丁○○│1/6│900│216,000元││段834之1地│││││││號││││││├─────┼─────┼─────┼─────┼─────┼─────┤│礁溪鄉朝陽│1,442│丙○○│1/6│900│216,300元││段505之1地│││││││號││││││├─────┼─────┼─────┼─────┼─────┼─────┤│合計│││││1,24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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