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23號附民原告 郭淑芬 附民原告 郭惠彥 附民原告 林容辰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 律師附民被告 林慶忠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交易字第4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許嘉仁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