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 戴岩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光民戴江 所之遺產管理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請確認與戴江所間自民國76年8月20日至101年9月30日止存有租賃關係,為因租賃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訟訴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4,00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3,000元×租賃期間(301+10/30)月=904,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李佳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