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朴交簡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朴交簡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朴交簡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俊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年度偵字第六一八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沈俊宏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潘宜伶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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