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勞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勞簡字第25號
原   告  謝錦榮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
被   告  申志傑 即緣心遠餐廳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劉文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4月7日下午2時25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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