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126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126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朱國才
被   告  胡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玖仟壹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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