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9號
原   告 外交部
法定代理人  李大維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黃復華 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8元(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港幣250元,以繫屬日即105年12月7日當日港幣對新臺幣
匯率4.155換算為1,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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