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86號
原 告 亞太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施秋如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
,6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