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李玉琼(即蘇李玉瓊)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李玉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李玉琼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46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2年3月10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郭雅美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