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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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113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鐘金榜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機關名稱、地址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
具狀更正(查卷附之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經本院97年財管字第38號裁定指定之遺產管理人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許素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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