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7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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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4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4743號債權人陽光台北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淑文 債務人曾滿女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