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華達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郭淑君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豐毅營造工程股份│玉山商業銀行│107年6月15日│190,000元│DA0000000││有限公司 張清松 │南桃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