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國字第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已合法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楨森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