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3、4所載,與附表編號2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4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不得減刑之罪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