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得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為破產法程序所準用,破產法第5條明文規定。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於聲請狀載明本件破產標的金額及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即本件之聲請費,亦未提出完整的財產狀況說明書,僅提供其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各乙份為佐,然其於本件96年12月26日訊問時自承其尚有開設彰化銀行宜蘭分行、合作金庫宜蘭分行、第一銀行宜蘭分行、華南銀行宜蘭分行、宜蘭市郵局等存款帳戶,另有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未列之機車1輛,然前開各存款帳戶之存款數額及該機車車號及價值,並未據其陳報;再者,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名冊,雖列舉有其對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3家金融業者所負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等債務及證明文件,然其於前開訊問期日時另自承尚欠有私人債務,係其參加互助會,總共有6會,每會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元,其均已得標,每月要繳6萬元的會錢,要到98年11月20日才能繳清,預估還沒有繳清的會款還沒精算,但並未陳報相關之互助會資料及互助會債權人資料到院,致本院無從認定上列債權債務是否確實存在及確認實際之債權債務數額,而無從判斷聲請人是否有符合破產法第57條所規定「不能清償債務」之要件。經本院於96年12月26日當庭裁定諭知聲請人並未提出完整的財產資料和債權人清冊及債權數額,應於15日內補正到院,已記明於訊問筆錄在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仍未補正。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請求宣告破產,僅提出形式上之清單資料,並未附有相關不動產及動產之市值證明資料,且未陳報各現金存款存摺帳戶及存款資料供審核,亦未提供其所悉之全部債權人名冊及債權狀況,致本院無從審酌正確之債權債務情形及財產狀況,而判斷是否構成破產之要件,雖經本院定期命其補正,然聲請人逾期迄仍未補正,則其聲請宣告破產,尚難認屬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