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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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月4日以法矯字第0960048975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4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映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