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選舉無效事件(本院98年度抗字第99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院受理98年度抗字第997號事件,業經審判長法官吳謙仁、法官蘇瑞華及法官李瓊蔭組成合議庭,於民國(下同)98年6月18日裁定駁回抗告在案,乃聲請人即上開事件之抗告人遲至終局裁定後之98年7月19日,始具狀聲請法官吳謙仁、蘇瑞華、李瓊蔭迴避,即屬無從准許,自應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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