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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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等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七四號抗告人 黃文發 上列抗告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選舉無效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三○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三○六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九年十月五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雖抗告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三號裁定駁回,且於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仍未據繳納裁判費,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沈方維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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