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62號上訴人 吳雨謙 被上訴人 吳家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為簡易程序裁判之上訴準用之。
二、本件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於103年5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3年7月3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陳財旺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