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11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11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捌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
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就讀嶺東技術學院時,於民國(下
同)92年8月25日邀同訴外人 劉華陽 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
告訂立就學貸款契約,其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並
於95年2月8日另邀訴外人 劉張綉如 與原告簽訂增補約據將連
帶保證人由劉華陽改為劉張綉如。該貸款動用期限自92年8
月25日起至被告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得憑撥款通知
書撥款,被告共申請撥款6筆,所貸得金額共15萬3822元,
利率如附表所示,雙方約定被告就讀國內在職專班,其償還
期限提前自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
日之次日起,按借款筆數,每一筆分12期,依年金法按月攤
還本息,如有一期未依約償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仍按
原約定利率清償本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詎被告已於95年6月畢業後,自95年8月1日起,並未依
約履行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共積欠本金15萬3822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原告自得依約追償全部借款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被
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
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一份、增補約據一份、撥款通知單六份、放出查詢單
一份、利率資料一份、嶺東科技大學函一份、逾期放款催收
記錄卡一紙、還款通知書一紙及戶籍謄本一份為證,而被告
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堪認原告前開主張屬實。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
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
明文。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貸款契約之消費借貸物返還請
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金額、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389條第1項第3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簽約日│撥款日期│借款餘額│計息期間│年利率│違約金│
││││(新臺幣)││││
├──┼────┼────┼─────┼───────────┼───┼────────────────────────────┤
│││││95.07.01-95.07.31│3.43%││
││││├───────────┼───┤│
│││││95.08.01-95.10.31│3.48%│自95.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一│92.08.25│93.01.13│34,049├───────────┼───┤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95.11.01-95.12.31│3.54%││
││││├───────────┼───┤│
│││││自96.01.01起至清償日止│4.54%││
├──┼────┼────┼─────┼───────────┼───┼────────────────────────────┤
│││││95.07.01-95.07.31│3.43%│自95.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95.08.01-95.10.31│3.48%││
│二│93.02.04│93.05.20│29,500├───────────┼───┤│
│││││95.11.01-95.12.31│3.54%││
││││├───────────┼───┤│
│││││自96.01.01起至清償日止│4.54%││
├──┼────┼────┼─────┼───────────┼───┼────────────────────────────┤
│││││95.07.01-95.07.31│3.43%│自95.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95.08.01-95.10.31│3.48%││
│三│93.09.03│93.12.09│25,033├───────────┼───┤│
│││││95.11.01-95.12.31│3.54%││
││││├───────────┼───┤│
│││││自96.01.01起至清償日止│4.54%││
├──┼────┼────┼─────┼───────────┼───┼────────────────────────────┤
│││││95.07.01-95.07.31│3.43%│自95.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95.08.01-95.10.31│3.48%││
│四│94.02.16│94.05.20│23,600├───────────┼───┤│
│││││95.11.01-95.12.31│3.54%││
││││├───────────┼───┤│
│││││自96.01.01起至清償日止│4.54%││
├──┼────┼────┼─────┼───────────┼───┼────────────────────────────┤
│││││95.07.01-95.07.31│3.43%││
││││├───────────┼───┤│
│││││95.08.01-95.10.31│3.48%│自95.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五│94.09.05│94.12.12│29,500├───────────┼───┤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95.11.01-95.12.31│3.54%││
││││├───────────┼───┤│
│││││自96.01.01起至清償日止│4.54%││
├──┼────┼────┼─────┼───────────┼───┼────────────────────────────┤
│││││95.07.01-95.07.31│3.43%││
││││├───────────┼───┤│
│││││95.08.01-95.10.31│3.48%│自95.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六│95.02.08│95.05.16│12,140├───────────┼───┤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95.11.01-95.12.31│3.54%││
││││├───────────┼───┤│
│││││自96.01.01起至清償日止│4.54%││
├──┼────┼────┼─────┼───────────┼───┼────────────────────────────┤
│合計│││153,822││││
└──┴────┴────┴─────┴───────────┴───┴────────────────────────────┘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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