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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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4號原告 林尹峰 被告 鄭諺懋 上列被告因被訴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11號,起訴案號:105年度偵字第3280、3373號),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鄭諺懋因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林尹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邱佳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