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39號原告 彭富美 被告 周郭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日以106年度補字第
26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420元,並於同年月8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原告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
6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106年6月17日送達於原告(同年月7日寄存於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泰武分駐所,經10日生效),原告未於抗告期間內合法抗告,該裁定業已確定,經本院調卷查明無誤。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蔡進吉